*生态环保督察新规:每五年一轮常态化督察
- 2019-06-21566
在第二轮*生态环保督察启动之际,近日,中办、国办印发《*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》(简称《规定》)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进行了规范。相比此前的《环境保护督察方案(试行)》,新《规定》亮点颇多,包括督察*小组升格,由*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*小组升格为*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*小组;督察对象增加了*相关部门和央企,规定了每五年一轮的常态化督察方式以及例行督察、专项督察和“回头看”等三种督察类型等等。此外,《督察》还专设一章细化了督察程序和权限,并对*和省两级督察格局予以明确。
《规定》的亮点之一是明确了督察*小组的升格,此前环保督察工作由*成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*小组,具体的组 织协调工作由原环保部牵头负责,办公室设在原环保部,名为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。去年机构改革后,原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更名“*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”,明确为环境部的21个内设机构之一。此次《规定》再次明确今后督察工作由*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*小组负责组 织协调和推动,*小组组长、副组长由党*、*研究确定,组成部门包括*办公厅、*组 织部、*、*、*、*、*和zui高*等。相比之前,组成部门减少了国家*、*、*、*等部委。
*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设在*,负责*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*小组的日常工作,承担*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。
在督察对象上,第 一轮历时三年的*环保督察及“回头看”督察的对象仅为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和政府。《规定》明确,今后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*有关部门及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*企业也将纳入督察范围。
2016年*环保督察工作在河北开展试点后,用了三年时间覆盖全国31个省份并开展了督察“回头看”工作,今后这种督察将每五年一轮常态化开展。
《规定》明确*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规划计划管理。五年工作规划经党*、*批准后实施。年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当年督察工作具体安排,以保障五年规划任务落实到位。《规定》专设一章督察程序和权限,规定了*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一般包括督察准备、督察进驻、督察报告、督察反馈、移交移送、整改落实和立卷归档等程序环节,并对每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予以明确。
此外,首轮*环保督察还有另外一个效应,就是将环保“督政”的职能传递到省一级,实现了*带动地方,在污染防治攻坚战战场上并肩作战的效果。*和省两级督察的格局在新《规定》中予以明确: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*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两级督察体制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,作为*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,形成督察合力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可以采取例行督察、专项督察、派驻监察等方式开展工作,严格程序,明确权限,严肃纪律,规范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