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江苏省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》:鼓励汽车4S店、大型汽修厂实施全水性涂料替代!
- 2024-07-08181
【百分零部件网 地方新闻】《江苏省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》日前发布,十大重点任务发布。
全文如下:
江苏省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
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》《国务院关于印发〈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〉的通知》要求,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,推动我省汽车维修(以下简称汽修)行业绿色发展,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,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指导思想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,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,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,突出精准、科学、依法治污,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,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、获得感,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、创造高品质生活。
二、工作目标
突出系统治理、分类施策,强化源头治理、本质治污,以推进全水性涂料替代为关键抓手,以稳定达标排放为底线要求,以执法监管为重要支撑,完善激励引导政策配套,促进汽修行业绿色发展,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。
——推进全水性涂料替代。鼓励汽车4S店、大型汽修厂实施全水性涂料替代,推进其他汽修企业加大清洁原料替代力度。
——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,推动涉VOCs排放工序在密闭空间操作。依法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。
——推进一轮治理设施升级。2024年9月底前完成一轮涉VOCs汽修企业整治,推进治理设施升级改造,确保稳定达标排放。对未按备案范围从事喷涂、烤漆、补漆等作业的,依法依规处理。
——加快培育一批钣喷中心。各地因地制宜培育汽修钣喷中心,配套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。
三、重点任务
(一)大力推进全水性涂料替代
鼓励汽车4S店、大型汽修厂实施全水性涂料替代,推进其他汽修企业加大清洁原料替代力度,从源头削减VOCs污染排放。对于不能水性替代的,涂装过程中使用的处于施工状态的涂料VOCs含量限值应符合《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》相关要求,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宜符合《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》中水基、半水基限值要求。实施分类管理,对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修企业按规定加密检查频次。(生态环境部门牵头,交通运输部门配合)
(二)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
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治理,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,涉VOCs排放工序在密闭空间操作。企业规范设置调漆间,涂料、稀释剂等VOCs物料的调配应在调漆工作台操作;加装集气罩,收集后的废气经治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;调配过程中,盛放油漆的容器应及时加盖。调配好的油漆及使用后剩余的调配漆,按要求储存、转移。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及包装袋在物料非取用状态时应按规定密封。(生态环境部门牵头,交通运输部门配合)
(三)强化过程污染管控
加强打磨、喷涂、干燥与清洗等过程污染管控。依法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。喷烤漆房根据要求设计送排风速率,禁止通过加大送排风量或其他通风措施故意稀释排放。喷枪等工具的清洗宜配置洗枪机,洗枪机宜安装在密闭操作间内,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。加强钣金及前处理工序废气收集处理,打磨施工配备集尘系统,有效收集粉尘。(生态环境部门牵头,交通运输部门配合)
推广先进喷涂工艺和生产工艺,鼓励采用全密闭、自动化、智能喷漆机器人等喷涂工艺,以及高压无气喷涂或高流量低压力喷枪等喷涂技术。推动改善喷涂工艺,减少油漆使用量和喷烤漆房门的开启次数及时间,减少VOCs产生与逸散量。(交通运输部门牵头,生态环境部门配合)
(四)推动低效治理设施提升
加强对汽修企业治理设施情况排查,依法依规查处无治理设施的企业。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、光催化、光氧化、水喷淋等低效治理设施的企业,按要求推进升级改造,确保稳定达到《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32/3814—2020)要求。严格工程质量要求,吸附装置宜符合《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》要求,催化燃烧装置宜符合《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》要求。各地因地制宜培育汽修钣喷中心,配套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。(生态环境部门牵头,交通运输部门配合)
(五)确保治理设施规范运行
企业应按要求清理、更换吸附剂、吸收剂、催化剂、过滤棉、灯管、电器元件等治理设施耗材,确保设施稳定高效运行。对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的汽修企业,结合入户核查工作,建立管理台账,定期检查企业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、活性炭等耗材是否及时更换等。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,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/g;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,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/g;采用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,其比表面积不低于1100m2/g(BET法),根据设计规范足量充填活性炭,按规定控制废气通过流速。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企业使用合格的催化剂并足额添加,催化剂床层设计空速宜低于40000h-1,催化燃烧装置(CO)燃烧温度一般不低于300℃,自动记录存储相关温度参数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,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,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。(生态环境部门牵头,交通运输部门配合)
(六)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
汽修企业需建立台账,按规定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的使用量、废弃量,活性炭、过滤棉等VOCs处理耗材的购置情况和废物处置情况,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等。按照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》、 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》、排污许可证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,开展自行监测,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,如实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和信息。落实《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(试行)》相关要求,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,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。(生态环境部门牵头,交通运输部门配合)
(七)严格汽修企业备案管理
新(改、扩)建汽修企业备案时,严格落实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》《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》相关要求。加强部门联动,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后及时将名单抄送生态环境部门。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使用溶剂型涂料的,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汽车、摩托车维修场所,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。车辆喷漆修理应到合法合规的汽修企业进行。2024年9月底前,各地完成一轮汽修行业排查整治,建立管理台账。对未按备案范围从事喷涂、烤漆、补漆等作业的,依法依规处理。(交通运输部门牵头,生态环境部门配合)
(八)强化企业非现场监管
推进有喷涂工艺的汽修企业按照《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(2022年修订)》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,做好运行维护,确保数据真实有效;优先推动钣喷中心、4S店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。除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行动、涉嫌治污设施或监测监控设备非正常运行、发生突发环境事件、信访投诉现场核实等,对已按规定安装、联网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企业减少现场执法检查。推进在线监测监控设施按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,探索用电监控、治理设施与生产设备“启停联锁”等监管模式。(生态环境部门牵头,交通运输部门配合)
(九)推广“环保管家”监管模式
鼓励各地引入“环保管家”等模式,对区域内汽修企业污染治理情况实施全方位、全过程统一监管,提升行业VOCs治理专业化、精细化水平。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,逐步健全完善服务模式,提升运行实效。加强对第三方服务单位的规范管理,避免无序竞争,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。(生态环境部门牵头,交通运输部门配合)
(十)推进绿色维修作业
鼓励汽修企业按照《机动车维修业节能环保技术规范》要求,提升节能环保水平。推进提升资源配置效率,推动使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新设备、新工艺和新材料。积极推广绿色汽修,建立健全行业绿色汽修技术和管理体系。综合考虑水性涂料使用、工艺设备水平、污染治理效果等方面,各设区市培育5家以上绿色汽修标杆企业,不断拓展绿色汽修作业的深度和广度,促进绿色汽修常态化、长效化。(交通运输部门牵头,生态环境部门配合)
四、保障措施
(一)强化协同监督管理。各地交通运输、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,加强部门联动和督查考核,协同推进汽修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。落实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,推进建立部门责任清单,强化联合监管。(交通运输、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)
(二)开展联合执法检查。健全联合执法机制,加强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检查、专项检查,对原辅材料不达要求、装备水平低、治理效率差的汽修企业加大执法力度。将汽修行业综合整治与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相结合,完善群众举报汽修异味等问题处理与反馈机制,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。(交通运输、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)
(三)加强帮扶指导力度。用好“线上+线下”相结合等模式,向企业宣贯VOCs污染控制基本知识、标准要求、治理技术等,推进实施水性涂料替代、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、治理设施升级等,帮助企业解决污染治理相关难题,提升污染治理水平。定期组织开展企业负责人环保知识培训教育,加强事前讲法和事后释法,着力预防相关违法违规行为。(生态环境部门牵头,交通运输部门配合)
(四)完善激励引导政策。对汽修企业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等项目,指导按规定申报补助资金,加大绿色信贷、绿色债券、绿色保险、绿色基金等支持力度,规范有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项目建设运营。强化绿色汽修标杆引领,形成示范带动效应。(交通运输、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)